《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21-11-09 11:24 茂名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单选]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相关法律法条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种监护形式被称为意定监护。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意定监护的是:
A . 杜宇常年在国外工作,其母亲患慢性疾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故杜宇指定其叔叔作为母亲的监护人
B . 李伯伯膝下无子,孤身一人,得到了邻居王琦常年悉心照顾。今年初,李伯伯和王琦到公证处公证,确定在李伯伯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由王琦担任其监护人
C . 我国法律规定,在福利院收养的孤儿由福利院担任其监护人
D . 丧偶多年的文爷爷与照顾其生活的保姆互生情愫,两人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俨然形成了事实婚姻

参考答案:B

[华图教育参考解析]:
本题题干为法律类定义判断。
第一步:关键信息------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②以相关法律法条形式确定自已的监护人;③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步:题目详解
B项:李伯伯是成年人,符合关键信息①,“公证处公证确定”符合关键信息②,“确定在李伯伯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由王琦担任其监护人”符合关键信息③,所以选B。
A项:杜宇母亲丧事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不符合关键信息①,且监护人应由自母亲自己指定,而非杜宇,不符合关键信息②,所以A错。
C项:孤儿不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符合定义,所以C错。
D项:文爷爷与保姆形成了事实婚姻,未涉及“以书面相关法律法条形式确定自已的监护人”,不符合定义,所以D错。
故本题选B。
【2019-辽宁-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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