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不执行城管监察大队的处理决定,下列说
2021-11-09 20:51 茂名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某橡胶厂是国有企业,为了生产需要,于2009年3月,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主厂房旁边建造了315平方米的临时简易房建造简易房时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城乡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监察大队”)曾对该行为进行过制止,但橡胶厂没有停止建造行为4月初,简易房建成2009年5月20日,县城管监察大队又向橡胶厂发出通知,重申该简易房属违章建筑,限其于5月31日之前自行拆除6月1日,城管监察大队以橡胶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造简易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建筑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为由,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简易房的决定橡胶厂在接到该决定后,既未起诉,也未拆除城管监察大队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城管监察大队只是县建委的下属机构,无权做出行政处理决定,遂决定对此申请不予执行城管监察大队认为,法院只有执行权,没有审查权,法院不予执行是错误的。
参考答案:B,C
[华图教育参考解析]:
本题为诉讼法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因为城管监察大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构成行政主体不合法,缺乏明显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准予执行做法正确。
故本题选BC。
【2011-上海B-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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