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性格怪癖,因受单位领导批评而发泄不满,驾车冲
2021-11-24 13:28 茂名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单选]
李某性格怪癖,因受单位领导批评而发泄不满,驾车冲向闹市区人群,当场撞伤5人。李某的行为构成:
A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 . 交通肇事罪
C . 重大责任事故罪
D . 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A
[华图教育参考解析]:
本题为刑法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某为了发泄不满,故意驾车冲撞行人,以危险方法致人受伤,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选A。
第二步:分析选项
B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排除。
C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李某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排除。
D选项:故意杀人罪指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仅仅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自然人的生命。李某的行为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安全,针对大多数人的安全。因此,李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排除。
故本题选A。
【2011-河北-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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