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30题)关于承揽合同中解除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2022-03-27 12:35 茂名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A.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B.承揽人将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C.承揽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D.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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